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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清远市境内发生的重大生物灾害的应急工作。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一)出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时;
  (二)首次发现外来的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并造成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时;
  (三)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有害生物,并造成林木受害面积连片大于1亩时;
  (四)专家组评估认为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可能暴发重大危害事件时;
  (五)省内局部地方分布的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至新的县级行政区发生新疫情时;
  (六)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林木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达15万亩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达1.5万亩以上时。
  1.6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级别
  重大生物灾害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级别:
  在本市范围内出现上述(一)、(二)情况之一,列为Ⅰ级生物灾害;
  出现上述(三)、(四)情况之一,列为Ⅱ级生物灾害;
  出现上述(五)、(六)情况之一,列为Ⅲ级生物灾害。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清远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1 市政府成立重大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政府防治指挥部)。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林业局负责人。
  成 员:林业、发改、财政、科技、交通、公安、经贸、工商、环保、质监、邮政、铁路、海关、电力(包括光电缆制造企业,下同)、通信、出入境检验检疫、武警、农业、水利和气象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由分管副局长任主任。
  2.1.2 各县(市、区)应成立应急防治指挥部,当发生重大生物灾害时,组织协调本县(市、区)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落实相应责任。
  2.2 职责
  2.2.1 市政府防治指挥部:研究、协调、解决重大生物灾害处理过程中的问题,研究、解决各县(市、区)指挥机构的请示和应急需要。负责向省政府和省林业局报告情况。
  2.2.2 市政府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具体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的日常工作。负责向市政府防治指挥部报告情况。
  2.2.3 市政府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
  林业部门:负责做好日常的检疫和监测预报工作,随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积极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除治工作,调集森防检疫和防治技术人员开展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和控制工作。一旦发现林业有害生物,要迅速对林业有害生物作出全面的评估,并划定灾区、重点预防区和预防区,提出封锁建议,组织对灾区内的病源、疫木处理、防止害虫或病原进入未发生区域等工作。对重点预防区和预防区内的林木及其产品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物资储备库,储备农药、器械等;评估林业有害生物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防疫和防治人员,组织成立林业有害生物处理预备队;组织对灾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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