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一是分解任务。政府法制机构要将依法行政各项任务逐项分解到本级有关部门,并明确完成时限。各部门也要相应分解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职责。二是稳步推进。在各项制度建设和具体工作中,牵头部门应自觉承担责任,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工作任务。配合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协助工作。三是加强协调。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推进依法行政总协调、总调度作用,把握各部门依法行政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进一步做好依法行政信息交流统计工作。
(三)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定期报告考核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依法行政情况;政府各部门应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报告依法行政情况。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全市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决策、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四)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基层执法单位等不同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积极探索推进依法行政新的工作方式,积累和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探索推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新机制。
九、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一)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机构。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机构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关心、培养政府法制干部,保证政府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预算与所承担的任务与形势发展要求相适应。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努力更新知识、钻研业务、勤奋工作、恪尽职守。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要每年举办2至3期法制干部培训班,不断提高法制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二)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部门办公会议制度。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由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运作,为本级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服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重要合同或处理有关涉法案件,应有本级法制机构参与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