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安徽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8〕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金融办制定的《安徽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
第一条 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支持中小企业的力度,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行为,防范和控制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促进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股权”,是指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依法登记的可转让股权。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股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按规定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质押合同格式文本,由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负责按规定拟制、提供。
第五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应如实填制并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拟出质的股权凭证、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