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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1997修正)[失效]

  (三)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原占有的全部国有资产,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处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状况;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地、市、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本地区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管理国有资产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占用的国有资产是否登记齐全、帐物相符,报告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占用的国有资产是否合理、有效、节约,是否实行了资产的维护办法;
  (四)是否按规定提取了专用基金及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如何;
  (五)国有资产是否受到侵犯、损害。

第三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占用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管理混乱,经批评仍不改进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或负责人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并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按照有关企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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