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1992年8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促进国有资产合理使用,维护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各种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接受捐赠等形成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主管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地、市、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并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国有资产分为四类: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货币资金;其他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核算单价在规定起点(一般设备为200元,专业设备为5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价虽然不够规定的核算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的会计核算起点,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规定确定。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以后即行消耗或逐渐消耗而不能复原的物质,以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但可多次使用的器具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