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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着重做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切实提升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在天津滨海新区发展的新阶段,自主创新的是必由之路。滨海新区的竞争活力,将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智力资源和创新成果的培育、配置、调控能力和知识产权的拥有、运用和保护能力。要高度重视滨海新区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与滨海新区发展同步而行。要在滨海新区大力宣传知识产权法律,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听取滨海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主动为滨海新区解决知识产权问题提供司法建议。精心审理涉及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案件,通过审判活动宣传教育滨海新区的企业和个人,创新不忘维权,发展不要侵权,把促进发展与有效保护紧密结合起来,努力使天津滨海新区成为知识产权保护最好的区域。加强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和司法对策研究,认真分析与滨海新区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例和统计资料,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根据形势发展和审判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开发区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范围;在开发区法院试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专业合议庭审理的“三合一”审判模式。
  四、加强知识产权案件的调查研究和审判指导
  鉴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等主要审判领域,当前要本着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重点研究解决好知识产权案件的内部协调和审判力量的合理配置问题,建立重大、疑难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内部联席研究制度,努力改进人民法院内部的司法保护体系,统一司法保护标准,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取证认证难,新情况、新问题多的特点,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把好案件质量关。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特别是要对全局影响较大的案件,群体性侵权案件以及重大涉外案件加强指导和监督。要密切关注当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方向,把握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措施,注意遏制跨国跨境侵权案件,妥善化解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五、密切与行政机关的协调和配合。贯彻落实《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行动纲要》的各项要求
  市高院将设立知识产权案件协调指导机构,负责统一对外配合行政主管机关的保护行动。建立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及执行等工作机制,加快审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需要司法配合或需要司法审查结果的知识产权案件,加大非诉知识产权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依法维护行政执法决定的强制力。
  六、通过司法活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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