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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正确处理激励科技创新和鼓励科技运用的关系、自主创新和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关系、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公众利益的关系、适应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满足国家长远发展需要的关系,不断提高案件审判水平。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要结合我市实际,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惩处力度,把那些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犯罪,确定为打击的重点,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要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包庇纵容的案件,作为大案要案,抓紧及时审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要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要依法予以没收。当前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配合,重点研究知识产权犯罪证据,知识产权犯罪与民事违法行为的界限,知识产权犯罪与一般非法经营罪的界限以及量刑标准等问题,以准确、有力地打击各类知识产权犯罪。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调解和审判工作。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知识产权等刑事案件,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发现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及时移送。
  依法及时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新类型纠纷案件,只要符合起诉条件的,要依法受理,及时审判。要依法合理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减轻受害人的诉讼负担,必要时人民法院应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要充分注意司法保护的效果,根据个案情况确定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对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权利人经济损失,应进行全面、合理的评价,要给予权利人足够的经济赔偿,有效阻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对多次故意侵权的单位和个人,必要时可以采取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名单等措施,坚决遏制重复性,群体性侵权行为。对主要以获得个人名誉和商誉为目的,且情节恶劣的侵权行为,可以判决侵权人在一定范围赔礼道歉或公示判决。在审判过程中,重视并依法适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大力改进司法方法,提高审判效率,加强调解工作,努力使因纠纷停滞的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技术开发、转让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商业项目,尽快地合法运作,为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服务。
  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工作要紧密配合知识产权保护行动纲要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合法进行,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要认真进行调研,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加大知识产权案件判决的执行力度,切实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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