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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6年10月13日 津高法[2006]156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更好的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把我市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活力强、管理和服务体系完善、实施转化顺畅、保护有力的我国知识产权中心城市之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市高级人民法院结合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和我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在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
(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放到了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突出位置。为强化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 2007年)》,对我国近期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要求、工作重点和措施以及建立长效机制的部署。
  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7月印发了《天津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 2007)》,提出要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行动为契机,建立长效机制,制定和实施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将我市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活力强、管理和服务体系完善、实施转化顺畅、保护有力的我国知识产权中心城市之一。
  为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更好的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结合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和我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现就全市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的领导
  在当今世界,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和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集中表现。党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贯给予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增强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强有力的支撑。要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实现国家繁荣昌盛和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出发,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创新型城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作为人民法院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落实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审判任务抓好。各级法院领导要把这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面安排,牢牢把握实事求是、真抓实干的基本要求,健全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组织,规范知识产权司法行为,加大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为全面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的能力和水平,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强化知识产权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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