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
(青国资考核〔2007〕3号)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我市监管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紧急通知》(鲁劳社电〔2007〕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6〕93号)和《关于推进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7〕12号)精神,现就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监管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充分认识到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工作的重要性,要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负责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并确定具体工作联系人,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各监管企业要建立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季度统计上报制度。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的要求,监管企业要从2007年开始,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企业拖欠工资情况汇总表》(见附表2)及拖欠原因、清欠方案,填报范围为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二级子公司以上企业。属于当年度新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企业,还要上报《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登记表》(见附表1)。尚没有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也要如实填报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空表(附表2)。
截止到2006年底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情况,请于3月28日前将《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登记表》(见附表1)和《企业拖欠工资情况汇总表》(见附表2)上报市国资委业绩考核处。
各监管企业要如实填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情况,有拖欠职工工资未上报,或者填报信息不实的,市国资委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监管企业对目前存在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所属企业,要具体分析拖欠原因,并帮助所属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欠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措施、时间进度,分解落实目标责任,并于3月30日前将拖欠职工工资原因、清欠方案报市国资委业绩考核处。
四、各监管企业要建立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预防机制,逐步规范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从源头上防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企业,要按照季度统计上报要求,及时上报市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