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转发《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国资产权〔2007〕54号)
各市管企业、各区(市)国资管理部门、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印发的《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有关程序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有控股股东按照《暂行办法》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按权属关系通过市管企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国资管理部门报市国资委备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管企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国资管理部门将转让方案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规定限额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通过市管企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国资管理部门报市国资委备案;达到或超过规定限额的,由市管企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国资管理部门将转让方案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内部决策后,应通过市管企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国资管理部门及时报告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出具意见。除《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信息的特殊情形外,国有股东应当同时将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按《暂行办法》要求,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国有股东获得市国资委意见后,除《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信息的特殊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拟转让协议转让信息。国有股东与拟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并按规定通过市管企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国资管理部门将有关材料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