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资事业[2007]18号)
各监管企业,各区、市国资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有关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准确高效地核查资产,资产评估原则上以中介机构进驻企业现场工作的上月末为评估基准日。评估过程中应考虑评估结果有效期、重大资产变化等情况,及时地调整不适宜的基准日。
二、对企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余额,评估时按资产评估规范操作意见调增企业净资产。企业控股或非控股的长期投资,必须单独计算评估值,并计入到具体的长期投资单位项目下,不能把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与投资方合并评估。
三、企业应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审计后的会计报表为非合并会计报表。无论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如何,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应当按评估准则要求对其进行分析,履行应有的专业判断程序,采用适当的方法,对影响评估结论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得因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而转移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评估结果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使用各方应关注报告中揭示的特别事项和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五、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