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本部门规定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市直各单位应当对政府网站与本单位有关的栏目内容及时更新维护;应当重视互动栏目的建设和管理,认真对待并及时反馈公众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等。
(1)信息公开相关栏目:栏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更新相关栏目信息;静态信息每月至少检查更新一次,动态信息应当及时上网发布,对政务要闻类栏目每周至少更新一次。
(2)行政审批事务办理相关栏目:栏目责任单位在提供行政审批事务办理的同时,应当实时提供事务办理状态查询,并且能够充分反映某项事务的受理、办理、结果等全过程情况。
(3)要求予以反馈的相关栏目:如网上市长信箱、群众来信栏目,责任单位应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一定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具体考核办法与
信访条例同步)。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直各部门在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数量、发布时间周期、政务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按月考核,考核结果与各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并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市政府网站栏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对栏目建设较好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并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评比结果。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府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市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1) 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2)不履行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的;
(3)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部门的办事指南、信息公开目录的;
(4)在提供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市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由市级财政投资,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