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6、检查、督促、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7、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8、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助本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审。
(二)保密工作部门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县(市、区)保密工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3、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4、负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做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的督促检查。
5、会同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即责成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并视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工作程序
(一)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当先征求本级保密工作部门机构的意见。
本级保密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经本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批准报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三)行政机关申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应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不能确定的原因。
(四)对行政机关提交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