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试行办法
(鲁国资分配[2005]5号 二○○五年四月八日)
第一条 为给予企业效益特别突出的企业负责人奖励(以下简称特别奖励),根据《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薪酬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省国资委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考核为A级,并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符合
《薪酬管理办法》第
二条所界定范围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超额完成净利润指企业完成净利润超出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以下简称同类企业)平均增长水平部分。
超额完成净利润计算公式为:
超额完成净利润="企业当年实现净利润-企业上年度净利润×(1+同类企业当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
企业当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小于零时取值零。
企业上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低于同类企业良好值时,按良好值计算出企业上年度净利润基数。
第四条 特别奖励按超额完成净利润数提取,奖励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特别奖励总额按照以下公式计提(单位:万元):
当超额完成净利润多于900万时,特别奖总额=3.6×超额完成净利润;当超额完成净利润小于900万元时,按12%计提特别奖励总额。
第六条 特别奖励总额的15%-25%分配给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奖励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根据
《薪酬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
九条和第
二十七条规定制定的企业内部薪酬管理办法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