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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在铁路、矿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等场所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要保护、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揭发、举报非法设点收购或滥用再生资源的行为。

  (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收购人员应纳入市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绿色回收网络的统一管理,并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并到市供销合作社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的备案手续。收购废旧金属时,应对出售者进行登记。在收购时发现公安机关寻查的赃物或对收购的物品有嫌疑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七)在工业生产、城市建设的拆迁过程中所产生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直接交售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的回收经营企业,不得随意处理给没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

  (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收购下列物品:

  1、井盖、井蓖、电线杆等市政公用设施;

  2、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轨和公路、石油、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量、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3、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各种危险品;

  4、历史文物;

  5、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嫌疑物品;

  6、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废旧物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

  (九)承运人在运输再生资源过程中,应防止其飞散、溅渗、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情况发生。不同种类的再生资源不得混合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等意外情况时,承运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清理并保护环境。

  (十)持有统一编号的再生资源流动收购车、标有统一标识的再生资源运输车辆,可以在市区允许通行的路段通行。

  (十一)鼓励支持对再生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分拣处理中心应对收购再生资源按不同材质、用途进行分类和初级加工,具备条件的可建立深加工基地,利用高新技术对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四、明确工作分工,落实部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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