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府〔2007〕73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意见》业经2007年7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八月十六日
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的“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和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联合颁发的《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清远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保护环境,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问题,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建设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切实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政治任务,作为创建文明生态城市的重要内容,精心谋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在本市城区(含高新区和镇村,下同)形成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功能完善、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产业化。
(二)总体目标
通过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完善再生资源经营管理机制,努力实现城市90%以上的社区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90%以上从业人员纳入规范管理,90%以上再生资源进入指定的市场交易和集中处理,90%以上再生资源得到回收利用,形成以城市社区绿色回收站(点)为基础,分拣处理中心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点面结合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促进再生资源行业经营健康、有序发展。
(三)建设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形成各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高起点、高标准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