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及长沙市争议标的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涉及岳阳市、衡阳市、株洲市、湘潭市、常德市、郴州市争议标的额在3500万元以上,涉及益阳市、邵阳市、张家界市、怀化市、娄底市、永州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第六条 涉外和涉港、澳、台的下列类型案件分别由长沙市、张家界市、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一)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涉及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郴州市、衡阳市、怀化市、岳阳市、益阳市范围内的且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张家界市、常德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范围内的且争议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涉及永州市、邵阳市、娄底市范围内的且争议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新类型案件或复杂、疑难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可在首次开庭后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报请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提审。
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作出提审决定前,应当征求该院相关审判庭的意见。
第八条 跨辖区的案件当事人可在起诉状送达之日起15日内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材料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提审。
原告以跨辖区为由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亦应先向原管辖法院起诉后再按前款规定申请变动。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所列5类案件以外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案件不再另行规定级别管辖,按照其他民商事案件标准分别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