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本市(州)范围内由本市(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和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
(二)本市(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和申请仲裁协议条款无效的案件;
(三)经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四)本市(州)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下列类型案件:
1、商标权纠纷案件;
2、涉及域名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3、著作权纠纷案件;
4、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5、期货纠纷案件。
(五)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下列类型的案件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1、全省范围内涉及布图设计的案件;
2、除株洲市外的全省其他市(州)的专利纠纷案件;
3、全省范围内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4、全省范围内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六)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市范围内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专利纠纷案件;
(七)除本条(一)至(六)项外的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管辖:
1、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案件;
2、岳阳市、衡阳市、株洲市、湘潭市、常德市、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的案件;
3、益阳市、邵阳市、张家界市、怀化市、娄底市、永州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12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
第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期货纠纷案件、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二)涉及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郴州市、衡阳市、怀化市、岳阳市、益阳市范围内的且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涉及其他市(州)争议标的额在2000万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