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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基层人民武装部“四个基本”建设实施细则


  乡(镇)、街道武装部长、副部长的任免,由县(市、区)人武部商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提名,县(市、区)组织部门和人武部门共同考察,征求军分区意见后,由县(市、区)党委审批,以县(市、区)人武部部长、政委的名义任命;武装部干事由县(市、区)人武部与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共同协商,经乡(镇)、街道党委审批,以县(市、区)人武部部长、政委的名义任命,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原则上,基层武装部部长年龄达到50岁、副部长和干事达到45岁的应予调整。对个别特别优秀而暂时没有位置调整交流的专武干部,年龄可适当放宽3岁。

  (三)落实待遇。乡(镇)、街道专武干部享受同级党政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为专职,参加同级党(工)委,为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级。个别武装部部长不适合参加同级党委的,要预留委员职位,并尽快按任免程序进行调整、及时增补。武装部部长可以适当兼职,但必须以武装部部长的身份参加党委。武装部部长兼职,应尽量安排与武装工作职能相接近的职务。其他专武干部的职级,根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适时予以评定。专武干部的工资、福利、公务费、定级、提升等问题,按照本地区、本单位同级党政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享受特殊岗位津贴,津贴的标准由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

  (四)加强培训。专武干部应热爱武装工作,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精通本职,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专武干部的培训,由军事机关和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军事、业务集训由军事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军分区拟订年度训练计划,分期或分片组织集训,检查考核各单位的训练情况。县(市、区)人武部每年应组织所属专武干部进行基础科目和基本业务集训,时间不少于15天。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武部要对专武干部培训情况作出鉴定,装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各级必须支持专武干部参加高等学校函授和自学考试,专武干部所在单位承担部分费用。通过多种形式培训,不断提高专武干部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基本队伍目标:专武干部成为“专业技术精、组织能力强、完成任务好”的“一线指挥员”。

第四章 基本制度

  第十四条 基本制度包括战备工作、军事训练、政治教育、管理工作、党管武装、会议、统计、指导基层工作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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