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教育时间。专武干部每年进行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6个课时,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和基层武装部视情况安排,原则上每季度安排4个课时。其中理论学习3个课时,“四个教育”3个课时,光荣传统教育2个课时,军事斗争准备教育4个课时,国防教育2个课时,法纪教育2个课时。
第八条 教育方式。专武干部教育主要采取集中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理论学习纳入地方党政干部培训计划,由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统一安排、组织实施。政治教育结合军事训练、业务集训、重大活动和征兵工作、组织整顿、执行勤务、演习拉练、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等时机进行。基层武装部应主动开展各种学习教育活动,年初制订个人自学计划并交县(市、区)人武部存档,确保时间、内容、人员、效果落实。
第九条 教育保障。教育要有计划、有场地、有教材、有检查、有记录。基层武装部每年初制定年度教育计划,并报上级军事机关;专武干部应有统一的教育记录本、学习体会本;教育资料参考上级编印的教材。
第十条 基本教育目标。理想信念坚定,思想道德纯洁;精神状态昂扬,工作作风扎实;业务素质过硬,任务完成出色。无违反党纪国法和军事纪律的人和事。
第三章 基本队伍
第十一条 基本队伍:专武干部队伍。
第十二条 专武干部队伍建设。
(一)落实机构和编制。按照中办发〔1999〕24号文件和粤办发〔2000〕3号文件要求设置武装部,各乡(镇)、街道必须单独设置武装部,企事业单位按规定落实机构,有专人负责武装工作。在编制总额内配齐配强专武干部,保证人员满编、素质较强。
(二)抓好选配和管理。选拔、配备专武干部的基本条件是:政治可靠,身体健康,年纪较轻,大专以上学历,热爱党的人民武装事业,具有与职务相称的军事素质、业务水平和组织指挥能力。
专武干部的录用,纳入当地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地方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专武干部编制职数出现空缺时,要优先从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和地方大学毕业生中择优选用。对德才兼备、工作需要的地方党政干部,经地方党委和上级军事机关批准,也可采取选调的办法。拟录用为专武干部的党政干部和大学毕业生,必须经过军事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新录用的专武干部,按照国家
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经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调整、重新选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