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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基层人民武装部“四个基本”建设实施细则

清远市基层人民武装部“四个基本”建设实施细则
(二OO七年八月三日 清府〔2007〕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抓好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基本教育、基本队伍、基本制度、基本设施,提高基层武装部建设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基层武装部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是指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武装部。基层武装部是我国国防体制和基层政权的组成部分,是地方同级党委的军事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实施战争动员的组织基础,受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抓好基层武装部“四个基本”建设,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原则,着眼履行我军历史使命,发挥民兵预备役作用,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反“台独”军事斗争工作需要,坚持党管武装,平战结合,打牢基础,整体提高,不断推进基层武装部各项工作的向前发展。

  第四条 总体目标:基本教育确保质量,基本队伍素质过硬,基本制度落到实处,基本设施配套实用。

第二章 基本教育

  第五条 教育对象:专武干部。

  第六条 教育内容。主要包括科学理论教育、“四个教育”、光荣传统教育、军事斗争准备教育、国防教育、法纪教育。科学理论教育主要进行理论学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四个教育”指我军历史使命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战斗精神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光荣传统教育主要是人民战争教育;军事斗争准备教育主要是形势战备教育、根本职能教育和爱装管装教育;国防教育主要是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方针原则、民兵工作知识和国防知识教育;法纪教育主要是国防法规、法律常识、遵纪守法和安全保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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