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并颁发“使用登记证明”。
未办理安装告知手续的起重机械,不得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九、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的注销工作,由拆卸单位完成。拆卸告知手续办理完成后,系统中会出现使用登记注销选项,拆装单位在拆除作业完成后,选取此选项,即完成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未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的起重机械,不能办理新的使用登记手续。
十、起重机械报废或卖出时,产权单位应说明原因,在网上申请注销登记编号,经区县建委确认核实后,收回登记编号,同时在“网上”注销登记编号。
十一、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登记编号到区县建委办理注销手续。区县建委应当收回其登记编号。原产权单位应将相应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再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十二、各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进行“登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的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理。
十三、本《通知》自二〇〇八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进行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7〕24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的编号规则
2.拆装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3.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1:
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的编号规则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
京××-× ×××××
(1) (2) (3)
其中:(1)设备备案属地代号---第一位“京”表示北京市;第二、三位“××”为区、县的字母代号,用区县名称的第一、二个汉字的首个拼音字母代表本企业所属区县。
“DC”代表“东城区”;“XC”代表“西城区”;“CW”代表“崇文区”;“XW”代表“宣武区”;“FT”代表“丰台区”;“HD”代表“海淀区”;“SJ”代表“石景山区”;“CY”代表“朝阳区”;“CP”代表“昌平区”;“DX”代表“大兴区”;“MT”代表“门头沟区”;“SY”代表“顺义区”;“PG”代表“平谷区”;“TZ”代表“通州区”;“YZ”代表“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HR”代表“怀柔区”;“FS”代表“房山区”;“MY”代表“密云县”;“YQ”代表“延庆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