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四、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到区县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一)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备案表;
  (二)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起重机械购置合同及发票或者能证明产权的资料复印件;
  (四)产品合格证或相应的资料、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起重机械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区县建委应当对以上资料和网上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核对资料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及时向符合条件的产权单位发放登记编号。
  五、拆装单位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将《施工现场起重机拆装报审表》,以及登记编号、安装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以上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核对原件,合格后,在《施工现场起重机拆装报审表》上签字、盖章。
  六、拆装单位凭用户名及密码,在“网上办公大厅系统”中,填写相应表格,计算机自动将填写的信息与“拆装企业资源库”进行核对,符合要求后通过网络提交,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再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传真到工程所属区县建委,区县建委在网上进行确认。经区县建委及时确认后,拆装单位从网上打印《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附件3),即可从事该项拆除和安装作业。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中的信息,对拆装现场人员的持证上岗和拆装单位的资质情况进行核查。各区县建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拆装现场情况进行抽查。
  八、使用单位到区县建委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及《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三)起重机械登记编号、租赁合同、安装验收资料、检验检测报告;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区县建委应当及时审查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给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