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外部董事和国有产权代表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鲁国资分配[2007]1号)
各有关省管企业:
现将《山东省省管企业外部董事和国有产权代表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五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外部董事和国有产权代表
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
为规范山东省省管企业外部董事和国有产权代表薪酬管理,促进省管企业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鲁国资企干[200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外部董事的薪酬管理
省管企业外部董事的薪酬由基本报酬和会议津贴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报酬
外部董事每在一户企业任职的基本报酬每年度5万元。外部董事兼任董事长的基本报酬增加3万元,兼任副董事长的基本报酬增加1.5万元,兼任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基本报酬增加1万元。从退休人员中选任的外部董事,由任职企业支付基本报酬。从省管企业现职负责人中选任的外部董事,原任职企业薪酬不变,任职企业不再支付基本报酬。
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由任职企业在年度内分两次支付,6月底支付50%,年底支付50%。
(二)会议津贴
外部董事每参加一次董事会,给予3000元会议津贴;每参加一次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给予2000元会议津贴。外部董事会议津贴由任职企业支付,每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
(三)其他事项
从省管企业现职负责人(或退休人员、社会人员)中选任的兼职外部董事,其用工管理渠道不变。
外部董事受任职企业委派参加会议或开展工作,享受任职单位同职级负责人差旅费标准。按照谁委派工作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由委派单位负责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