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
(二)企业年度间主要财务决算数据的变化情况;
(三)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汇总)范围及变化情况;
(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五)对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省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省国资委委派的财务总监签名并盖章。
省管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及附送的各类资料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较多时应当编排目录,注明备查材料页码。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 省管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决算不实,以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省国资委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省管企业在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及严重故意漏报、瞒报,由省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调整当期业绩考核结果,扣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者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和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省国资委将依照有关规定扣减费用,暂停或取消相关中介机构备选库资格,并通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在财务决算抽查审计中发现企业当年或以前年度财务决算中存在重大错漏、应当披露未披露重大财务事项等问题的,省国资委除按规定追回中介机构费用,追究有关责任外,并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相应扣减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
第三十八条 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在对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者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