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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财务决算报告中专门说明。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给予必要协助,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

  第二十八条 省管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行。为适应境外子企业的特殊性,省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境外子企业的内审制度,并出具内审报告,保证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二十九条 省管企业负责所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合并(汇总)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第三十条 省管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符合省国资委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要求,使用统一的财务决算报表软件填报各项财务决算数据,按照要求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说明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 省管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包括:
  (一)合并(汇总)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
  (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专项审计说明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
  (三)省管企业本部及所属大型企业、上市公司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
  (四)所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电子文档。

  第三十二条 省管企业应当以正式文函向省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正式文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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