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全面、详尽,不得隐瞒有关重大违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财务决算的报表附注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企业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方法;报告期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额;
(二)财务决算报表合并(汇总)的范围及其依据,将未纳入合并(汇总)财务决算报表范围的所属企业的主要资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对企业合并(汇总)财务决算报告的影响等情况分户列示;
(三)企业年内各种税项缴纳情况;
(四)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注释;
(五)企业内部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影响;
(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七)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及其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八)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
(九)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的其他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以及省国资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专门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一)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二)实现利润、利润分配情况;
(三)重大投融资及资金变动、周转情况;
(四)重大改制、改组情况;
(五)重大产权变动情况;
(六)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资本保全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对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审计中反映的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本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九)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决算数据应当与报送省国资委的财务决算报告数据及披露的财务信息保持一致。
第五章 财务决算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内容包括纳入合并(汇总)范围的全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及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
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汇总)报表的企业,其财务决算合并(汇总)报表应当纳入审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