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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省管企业应当统一所属企业的会计结账日和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保证省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会计结账日和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
  省管企业有关所属企业的会计结账日和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省管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省管企业的会计结账日和会计期间、会计政策对所属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所属企业按照省管企业的会计结账日和会计期间、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决算报表,然后合并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省管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尚未并账的基建项目以及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省国资委有关规定进行决算报表项目转换,然后合并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八条 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应当由委托管理一方合并其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九条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已宣告破产的原子企业、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企业及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
  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子企业,可以不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
  (一)已宣告破产的子企业;
  (二)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企业;
  (三)已实际关停并转的子企业;
  (四)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子企业;
  (五)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企业;
  (六)受所在国或地区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企业。
  按照以上规定,可以不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的所属企业,应当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反映其资产、负债、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和未纳入合并范围原因等情况,并由省管企业在财务决算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

第四章 财务决算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重要内容进行详尽说明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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