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少提少摊成本(费用);
(三)企业不得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合并(汇总)范围变更,以及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等方式,隐瞒企业真实经营状况;
(四)企业应当客观地反映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以保证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遵循会计稳健性原则,按照省国资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有关规定,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和方法,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二条 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一贯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各期一致,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省管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企业的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形发生较大变更的,应当事先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中,对报表各项指标的数据填报不得遗漏,应当保证报表内项目之间和表式之间各项指标的数据相互衔接,勾稽关系正确。
第三章 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产权关系将所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自下而上层层合并,逐级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包括:
(一)境内全部子企业;
(二)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子企业;
(三)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四)各类基建项目;
(五)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六)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实施委托管理等方式暂未建立产权关系的企业,由受托主体企业纳入汇总范围。
第十六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内部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等事项进行充分抵销,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投资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按照合并口径进行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