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企业不得编制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决算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省国资委委派的财务总监等应当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省国资委指导、监督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审计工作,并通过组织集中会审、聘用中介机构抽查审计等形式,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省管企业监事会参与组织本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对中介机构执业过程进行监督,对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七条 省国资委依据审核后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进行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财务绩效评价、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和薪酬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八条 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确认债权债务、核实资产质量、正确结转损益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九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
(二)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交易或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
(三)省管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所属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第十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和完整准确的会计记录、会计账簿等资料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