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国资考评〔2008〕9号 2008年2月25日)
各省管企业:
《
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已经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省国资委第95次主任办公会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所属企业包括省管企业所出资境内外各级子企业和受托管理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
第四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省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有关规定确定。上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将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和审计业务约定书一并上报省国资委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