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5日)废止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国资考评〔2005〕13号 2005年11月10日)
各省管企业:
现将《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依据《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财务决算审计,是指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规定为依据,由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省国资委通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集中会审、抽查等形式,监督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质量。
第四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必须由按规定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第二章 审计范围及要求
第五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四)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五)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其他报表及指标数据;
(六)省国资委要求的专项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