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资〔2008〕2号)
各市纪委、党委组织部,各市监察局、审计局、国资监管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于2008年4月1日经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国资委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二00八年四月十六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增强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企业决策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国有财产权益的非正常减少或灭失。
第四条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按照职责权限,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或者因重大决策失误及严重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监督和指导企业开展内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