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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制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填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制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填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资考评〔2008〕15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根据《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8〕4号),为进一步明确改制企业清产核资范围及清产核资报表填报事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制企业清产核资范围包括纳入改制范围的所属全部各级企业。承担改制企业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对纳入范围的全部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并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二、改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按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鲁国资考评函〔2004〕3号)要求填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和《改制企业清产核资资产损失项目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损失项目申报汇总表)。其中,《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中的“企业损失挂账情况表(企清工作04表)”和“企业预计损失情况表(企清工作05表)”不填报。

  三、改制企业上报清产核资结果时,应一并上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损失项目申报汇总表》纸质文档(一式两份并签字盖章)和电子文档。

  四、改制企业清产核资报表软件,仍使用2004年省属企业清产核资软件(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开发)。企业如无该软件,请与省国资委考评处联系(联系人及电话:徐敏,0531-85103613)。

  附件:《改制企业清产核资资产损失项目申报汇总表》及填报说明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改制企业清产核资资产损失项目申报汇总表》及填报说明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所属企业名称

会计科目名称

资产损失项目

企业申报数

中介机构审核数

资产损失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证据名称

中介机构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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