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补充规定实施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按照本补充规定第五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无法明确辨别的项目,由所在区县财政局与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提出意见,对审定为财政贴息的由所在区县财政局会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出具贴息意见书,作为该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项目附件。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既不属于本补充规定的财政贴息项目,也不属于国家限制的经营项目,但属于能够挖掘就业岗位安排较多失业人员就业的项目,由所在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财政贴息项目意见,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2:
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安置失业人员
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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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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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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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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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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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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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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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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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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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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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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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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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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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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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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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
|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大学毕业生
□复员转业军人 □农村转移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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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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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职职工总数: 人,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人,
大学毕业生: 人,复员转业军人: 人,农村转移劳动力: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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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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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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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以企业法人的名义郑重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因所提交材料虚假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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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劳动保障局意见:
(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区县财政局意见:
(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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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担保公司意见:
(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经办银行复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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