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的有关计划,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计划应由董事会审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有关计划,由公司按《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议后上报。
第十三条 国有产权(股份)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的收入计划、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费用性支出的支出计划由省国资委编制。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于每年9月-10月上旬,结合本年度经营预算收支情况,对省管企业上报的经营预算收入计划、经营预算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并统筹安排、综合平衡,汇总编制预算建议草案,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编制的国有资本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省管企业的基本情况,预算建议草案编制的主要依据、政策目标和组织实施情况,年度预算收入、支出规模及项目分类等。
第十六条 在经营预算执行年度内,省国资委组织监督省管企业按照《山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七条 省管企业在经营预算执行年度的5月底之前,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基数,按10%的比例计算申报应上交的经营预算收入。企业年度实现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并按《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申报要求和需上报的材料按照省财政厅、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申报应交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企〔2008〕56号)执行。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省管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向省国资委提出用款计划,按照省国资委批准的用款计划向省财政厅提报支付申请。
第十九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需调整的,省管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制订经营预算调整建议,于执行年度10月底前上报省国资委。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由省国资委编制省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