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及预算执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资〔2008〕3号)
各省管企业:
为做好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鲁政发〔2008〕49 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8〕26号)的有关规定,商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及预算执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建议草案编报及预算执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省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资委作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以下简称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省管企业负责向省国资委上报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收入和支出计划。
第三条 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是指省国资委编制的收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预算建议草案,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两部分。
第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下简称经营预算收入)是省管企业(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应交利润、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上年经营预算收入结转等。
第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经营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推进国有企业发展而安排的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包括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不足的费用性支出,聘用中介机构费用、省管企业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和国有产权代表的薪酬支出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费用性支出;其他支出包括省管企业特困职工救助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