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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违法违规焚烧工业固体废物的通告

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违法违规焚烧工业固体废物的通告
(清府〔2008〕64号)


  近期清城区龙塘镇等部分地方不法分子,利用夜色作掩护,大肆焚烧工业废物,产生含二恶英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污染了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焚烧工业固体废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焚烧废旧电线、电缆和敷铜板、PVC板边角料等工业固体废物。
  二、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废旧五金拆解加工行业的经营户必须在经营场地内设置专门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所,统一清运,集中处理。
  三、对违反法规,擅自焚烧工业固体废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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