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水库移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核定登记范围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
第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对象全省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市、县(区)自行决定。
第四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目标
(一)能够核实到人的,一定要核实到人。不能核实到人的,必须将扶持人数落实到具体村组。
(二)实行直补到人的,必须核实到人。
第五条 核定登记工作的基本原则: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确保稳定。
第六条 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移民扶持人口身份核定登记的原则:以原迁移民人口为基数,考虑人口自然增长率测算现状人口。对于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原迁移民是指已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对于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原迁人口是指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
(一)应该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的:
1、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含依法收养的,以户口簿为准,下同);
2、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
3、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农业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