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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管理人性化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管理人性化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8年8月20日 清发〔2008〕21号)


  为了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大力推进管理人性化工作,更好地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促进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争创“五个一流”,全面提升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规范公务员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我市公务员行政服务行为规范,做到工作规范化、服务标准化,在全市行政服务“窗口”单位,全面推行“首问负责、来函必复、一次告知、规范服务”制度,将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纳入行政“窗口”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严禁出现办事推诿、拖延、扯皮、缺位现象。推行服务规范用语,倡导微笑服务,恪守公务员职业道德,严禁发生吃、拿、卡、要行为,努力建设一支为民、务实、清廉的公务员队伍。
  (二)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完善政府决策规则和程序,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投资者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
  (三)完善窗口服务制、直接办理制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设立行政服务中心,推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口收费、一条龙服务”的办理制度。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资项目,按照“集中受理、一审一核、全程负责、协调各方、限时办结”的原则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受理窗口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并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结,不得造成投资者多次往返。
  (四)全面推行阳光政务。办好《清远市人民政府公报》、《清远日报》“政务公布栏”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公众网站《广东?清远》,加快制定我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都要把本机关制发的涉及公众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政府网站、刊物等媒体上公开,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同时,要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投资环境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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