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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城镇特色化的若干规定(试行)

  2、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对失地农民的保障方面,按清府〔2008〕9号文件执行。
  3、加强公共服务。
  (1)农民进城后,其子女入学与城市居民的子女一视同仁,享受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所赋予的所有权利。
  (2)失地农民可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进行职业技能、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
  (四)加快提升建筑业发展水平,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1、规范对建筑劳务企业的税收征管,优化建筑劳务企业的发展环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营业税由总包企业按建筑业税率代扣代缴;总包企业的营业税按全部承包额扣除支付给分包企业的价款后的余额计算。
  2、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扶持本地建筑施工企业。
  (1)加强外来施工企业的管理,推行招投标名录。凡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项目招标,只接受招投标名录中的企业报名或仅接受近三年获优良样板工程或“双优”工地的企业报名。
  (2)建立建筑企业诚信档案,对企业进行评分,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企业,在评标和报名时给予优惠。评标时需要提供业绩材料的,市级奖项只认可在本市范围内的获奖证书,省级奖只认可在本省范围内获得的获奖证书。
  (3)经批准采取邀请招标的项目,如本地企业具备所需资质条件的,邀请的建筑企业至少有一家必须是本地企业。民营企业投资项目采取直接发包形式的,如选择清远本地企业承接工程,施工企业承包该项目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工程项目投资者。
  3、鼓励市内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凡申请资质向上晋升等级且获得批准的建筑企业,奖励该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
  4、鼓励市内建筑企业外出承接工程。建筑企业外出承接工程经营所得,按规定回我市主管税务机关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奖励承包该项目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
  5、鼓励市内建筑企业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对符合规定的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从该企业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建筑企业购置200万元以上的大型专业机械设备的,根据企业税收情况,由同级政府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额5%的贴息补助。鼓励发展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等服务企业。
  6、支持市内建筑企业加强职工技能培训,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的2%-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计入成本。
  7、有计划、有选择的重点市场、新兴市场组织召开恳谈会,建立办事机构,协助市内建筑企业开拓外地市场,进一步提升清远建筑业企业形象,扩大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
  (五)放宽投资政策,加大金融扶持。
  在加快特色城市建设进程中,运用市场化模式,允许民间资本、私营企业参与城市建设,促进城市建设业主多元化;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介入城镇特色化建设,主动参与城镇特色化建设项目尤其是“十个一批”项目的建设论证,并纳入项目贷款对象,加大信贷投入和扶持力度。
  (六)各县(市)在推进城镇特色化进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措施。
  六、商贸(专业市场)和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力度,迎接新一轮产业大转移,加快我市商贸(专业市场)、旅游业发展,对我市商贸(专业市场建设项目)、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采取如下奖励措施。
  1、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干部职工、海内外人士、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可在国内外相应发达地区建立招商引资中介网络,为我市招商引资做好牵线搭桥工作,实现以商引商,以资源优势招商,以投资环境优势招商。
  2、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在市直、清城区、清新县每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作为市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奖励专项资金由市、县(区)统筹,在财政设立专帐,用于招商引资的奖励。
  3、引资单位、顾问或引资人引进商贸(专业市场)和旅游项目,该项目投产后第一年(以投产后12个月计算,下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第一年实际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民币;第一年实际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4、申报奖励项目必须按如下要求提供材料:
  (1)按要求如实填报申请表格,一式五份。
  (2)该引资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3)有效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投产后第一年上缴税收额的证明(由税务局提供)或第一年出口额的证明(由海关提供)。
  (5)企业对引资人的证明(证明该企业是谁引进的)。
  5、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以每个项目计算奖励,每年的年终统一由引资单位、顾问或引资人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地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期限以次年1月31日截止。接到申报后,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所引进的项目类别,分别会同市及县(区)外经贸局、经贸局、财政局、农业局、旅游局共同审核,报市、县(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在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中兑现,不足部分的奖励资金由市直、清城区、清新县财政负责,各级财政负担比例按《关于调整中心区域利益共同体财政体制实施方案》(清府〔2003〕77号)执行。对被清新县政府聘请为引资顾问的各类引资公司或引资人引进的项目落户于清新县区域内的,其招商项目的奖励资金由清新县财政全额负责。
  6、本奖励办法只限于奖励在市、清城区、清新县区域内正式立项项目并符合本规定第3条条件的单位、顾问或引资人员,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本奖励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7、清发〔2004〕3号的原奖励办法与本奖励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奖励办法为准。
  七、本《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八、本《规定》由市委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

  附件:1、清远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费优惠表
  2、清远市电网建设规费项目明细表
  3、清远市电网建设规费项目明细表
  4、清远市电网建设规费项目明细表
  5、清远市建设大型批发市场规费优惠项目明细表

  附件1:
  清远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费优惠表

部门

收费项目

性 质

收费标准

减免优惠标准

国土

征地管理费

行政性收费

补偿总额2.1%

市权限内收取部分免收

规划

市政建设配套费

行政性收费

基建投资额

4.5%

免收

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

0.25元/平方米

按最低标准减半

水利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

行政性收费

按标准减半

水资源费

行政性收费

按规定减免

河道采砂管理费

行政性收费

0.3元/立方米

按标准减半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行政性收费

按标准减半

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性收费

按标准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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