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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符合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没有选用国家和省已公布淘汰的用能设备,没有采用行业已公布限制(或禁止)的工艺,不属于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限制的产业序列或规模容量;
  (二)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合理;
  (三)项目能耗指标达到国内或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产品定额指标;
  (四)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工艺流程采用节能新技术;
  (五)单项节能工程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民用建筑能耗指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等。
  第九条 受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应本着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开展节能评估工作,凡参与具体项目节能方案编制工作的咨询机构不得作为同一项目节能方案的评估机构。
  咨询机构承担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委托节能评估任务的资格,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委共同研究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在正式办法未出台前,暂由承担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委托项目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节能审查实行限时办理,具体时限比照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同意的节能分析篇章和节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落实确定的各项节能措施和能效方案指标。
  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和能效方案指标的落实;对违反已审查同意节能措施的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要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经审查同意的节能分析篇章和节能方案发生重大变动,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重新编制,报原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是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凡未达到节能方案提出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不予验收,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关工作人员在评估、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导致评估结论严重失实或存在其他不良行为的,投资主管部门将按照程序取消其节能评估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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