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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年用电量750万千瓦时及以上;
  (三)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或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
  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区必须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范围。
  第三条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审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能,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节能审查的权限按现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执行。
  第四条 属于节能审查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单列节能分析篇章;实行备案管理的,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附有项目节能方案,一并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 节能分析篇章和节能方案应依据国家及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编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二)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三)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四)能耗指标;
  (五)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第六条 经审查同意的节能分析篇章和节能方案是项目设计、施工等的重要依据。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更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节能分析篇章和节能方案的评估是节能审查工作的专家咨询程序。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委托评估,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工艺成熟、节能方式简单,投资主管部门认为已经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可由其直接对节能方案进行审查。
  投资主管部门对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后,在批复、核准、备案文件中明确相关事项。
  第八条 项目节能评估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措施做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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