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7〕139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经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省属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建设节约型和谐社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达到下列用能标准或建筑规模之一的,必须进行节能审查。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