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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

  (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须由本人向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城镇退伍士兵实行安置补助,发给1.3万元的基数,并按每一年军龄增加0.15万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办法进行补助,上述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城区财政各负担50%(市、城区财政将资金拨付到市民政局)。领取安置补助金进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今后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各县在确保1万元基数、每年军龄增加0.1万元的基础上,自行确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各县财政负担。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精神,给予城镇退役士兵在自谋职业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任务完成

  (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务。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推进改革、加强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解决退役士兵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防止出现矛盾上交、互相推诿、退役士兵上访等现象的发生。要按照国发〔2005〕31号、国发〔2005〕23号和桂政发〔2005〕6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在2006年8月31日前基本完成。

  (二)要进一步加大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主要内容的安置改革力度,全面推进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今年全市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人数应不低于全部城镇退役士兵总人数的75%。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教育培训及生产、生活、住房困难补助等安置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各级安置部门要合理制定安置计划,保证重点安置对象的第一次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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