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方式
(一)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政府安置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实行政府安置的,允许其自行与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双向选择,被录用后由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并移交档案。实行自谋职业的,可申请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进行自谋职业。
(二)在职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也可一次性经济补助后自谋职业,但须与原单位办理劳动关系等手续,凭有关证件到安置部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原单位转制、兼并或合并的,由转制、兼并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单位撤销、关闭、破产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要与原单位办理劳动关系等手续,凭有关证件到安置部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三)重点安置对象(即,服现役满10年及以上的转业士官,在服役期间被授予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十级以上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实行由政府安置就业,鼓励自谋职业。
(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按各级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完成接收安置任务。
1. 对没有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县、区和单位,当年不予评为双拥模范县、区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2. 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按每名退役士兵3万元收取,作为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或建立发展基金以及职业技术培训经费。
3. 对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金安置的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4. 接收单位无正当理由、借故拖延退役士兵安置,致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自安置部门开具工作介绍信之日起至退役士兵上岗止,工资由该单位负责。如因此引发退役士兵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为进一步规范安置工作,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落实安置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以及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安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