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市政〔2006〕3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桂单位:
为做好2006年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
退役士兵的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解放军总参谋部分配的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其接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的接收时间为:义务兵接收时间截止为2006年2月底;转业士官的接收时间从2006年4月1日到2006年5月底。
退役士兵等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标准和补助时间为:退役士兵等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补助;退役士兵等待安置期间的补助时间:义务兵自规定报到当月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起。上述生活补助费由市、县政府发给。
二、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调查研究,切实掌握退役士兵特别是提前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教育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支持和拥护改革,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自觉将个人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要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安置法规和政策,宣传全国、全区和我市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新形势,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国家当前劳动就业方针政策,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坚定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满腔热情地为退役士兵服务,尤其要做好家庭困难、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思想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