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效益良好(上年经营无亏损);
(四)会计信用、银行信用及纳税信用良好;(五)申请项目符合《西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项目投资预算、资金筹措计划等内容);
(五)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过的项目提供相关文件;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若申报项目涉及此问题);
(七)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项目,须出具地方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八)录制《项目申报申请书》、《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的电子版(WORD格式);
(九)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企业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九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审计报告;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九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以及贷款行出具的还贷情况说明。
以上申报材料均采用A4纸张尺寸,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分别报市财政局、市商贸局。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31日(2006年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审核及审批
第十二条 每年年初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确定当年专项资金扶持重点方向和领域,由市商贸局、市财政局在全市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征集工作,并对申请企业资格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均可进入项目库留存滚动使用。
第十三条 市商贸局、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考察,提出拟支持项目计划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