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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实施农村
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为使我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完成,根据《桂林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现制定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成立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工作经费落实。(10分)(无领导小组扣4分,无工作机构、无工作人员、无工作经费的各扣2分)。

  (二)以县、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制定印发了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实施方案。(10分)(无实施方案的扣10分,有实施方案但不是以政府的名义印发的扣5分)。

  (三)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比例落实了本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划拨到民政或财政部门资金专户。(20分)(没有落实本级配套补助资金的扣20分,没有按比例落实划拨本级配套补助资金的,每少5个百分点扣1分)。

  (四)完成危房改造任务时间:2007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危房改造任务的县(含雁山区,下同)。(30分)

  2007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危房改造任务的县。(25分)

  (五)新建或维修后的房屋牢固、住房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五保户的住房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20分)。(每个县随机抽查20户,全部达到要求的得20分,其中1户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2户达不到要求的扣4分,3户达不到要求的扣6分,4户达不到要求的扣8分,5户达不到要求的扣10分

  (六)危房改造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手续完整规范,档案资料保管齐全完备。(10分)(手续不规范,档案资料不齐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

  二、奖励等级及奖金

  (一)一等奖:考核评分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的县,奖励4万元。

  (二)二等奖:考核评分80-89分的县,奖励3万元。

  (三)三等奖:考核评分79分以下的县,奖励2万元。

  (四)全市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给予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奖励5万元,用于奖励市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

  (五)秀峰区、象山区、叠彩区、七星区因危房改造任务较少,不参加考核评比,按时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给予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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