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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十五)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对全省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化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实行目标管理,并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政绩考核之中。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同时,要对所属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政绩考核。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十六)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摸底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提高住房保障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07年11月15日前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当地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情况上报省政府。

  (十七)制定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地要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2007年11月15日前上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合理确定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上报省政府备案。要建立规范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建档、年度复核、退出等制度。各地要将组织机构名单和实施细则于2007年10月31日前上报省政府。

  (十九)切实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六是住房保障项目建设,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七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度放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以满足其合理的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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